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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白纪诚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由提出上诉.
1992年11月至12月白纪诚出任北京投资贸易洽谈会市政府代表团总团副团长赴香港招商,收受港商刘常名手表、摄像机、金项链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16.9万元.回京后,白纪诚为刘常名协调解决与北京新大都实业总办公合资项目中征用土地问题.
被告人白纪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大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白纪诚能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前退赔赃款、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纪诚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依情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149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前列款、
白纪诚,男,65岁,捕前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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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纪诚受贿案立案侦查.1996年12月30日侦查终结,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1997年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前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前列百九十八条前列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4年-199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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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纪诚-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白纪诚出任北京投资贸易洽谈会市政府代表团总团副团长赴香港招商,收受港商刘常名手表、摄像机、金项链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16.9万元.回京后,被告人白纪诚为刘常名协调解决与北京新大都实业总办公合资项目中征用土地问题.
被告人白纪诚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市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