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情图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
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情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情图.电子营业执情图与纸质营业执情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情图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