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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资料简要_失地农民政策

admin 2020-10-03 50
失地农民资料简要_失地农民政策摘要: 什么是失地农民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村户口的人失地证怎么办理失地证的办理程序如下: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什么是失地农民

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村户口的人

失地证怎么办理

失地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县农业局审批发证: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钱交多了能退吗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钱交多了能退,有多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以企业职工身份在不同单位重复缴费的,保留最后缴费单位的缴费账户,原重复个人缴费部分退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纳入统筹基金账户。对同一参保人员分别以企业职工身份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缴费的,重复缴费部分退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额。

  同一人在同一时段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五七工和集体工)、城乡居民、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由本人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其他重复部分退还本人全部缴费额。除重复缴费、重复参保外,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待遇后,个人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退还本人。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优惠政策,给予的社保补贴部分不予退还,全市范围内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有类似情况的,也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如果参保人员有以上多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

政府对失地农民怎么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国失地农民已达4000万,而且每年还在以250—300万的数字增加。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战略目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1、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来说,城市化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求学、参军提干、进城务工等社会流动的方式进入城市;一种是通过城市数量和空间的扩张,变农业用地为城市土地,变农村为城市,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应当承认,第一种方式中的求学、参军等途径已经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运作较为规范;而第二种方式以及第一种方式中的进城务工途径都正处在构建制度通道的过程中,其间由于运作不规范产生的问题也最突出、最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对城市化进程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同时,要改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偏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状,减少农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条必经的道路。可以说,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中绕不过、躲不开、推不掉的必解难题。

  2、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两大问题:出路问题和退路问题。

  出路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诸多失地农民就业无门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费用来维持生计,而这点安置补助费远远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的生计。

  退路问题,就是社会保障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楼阁”。凭他们“卖地”时获得的那一点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实在是绝无可能,何况在政策上又有对农民的不平等条款(比如失业保险农民就办不了),使得许多失地农民“投保无门”,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症结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进行剥夺的制度。有关统计表明,2000年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为624亿元,二级市场为315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倍;2001年一级市场收入为1318亿元,二级市场为717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4倍。政府依靠权力垄断一级市场,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政府又有权力经营二级市场,把一级市场拿到的土地在二级市场出卖,获得巨大的土地差价。这就是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农民的剥夺。

  其次是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补偿费(村民所称“卖地钱”)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集体资产,而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来越远离集体资产的管理,他们不了解村(居)的资产,也无从参与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与村(居)干部作一些简单的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实现失地农民顺利地融入城市,必须构建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须从土地征用制度上寻找解决失地农民获得补偿过低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上寻找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上寻找解决集体资产产权和分配权异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规范行政行为的角度寻找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必须从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寻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有效途径。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农民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比例。

  现行的土地补偿费是由村(居)集体出面与项目商协商,且收益归集体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30年的使用权(其实质是收益权),而权利人在这些权利置换的过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这对农民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补偿费确定的程序上,应该建立被征地农户或者农户代表参与协商的机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证农民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其次,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乡镇政府由于不是农村土地所有者,应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归村(居)集体所有的规定也损害了农民的承包权利,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至少60%)归失地农民所有,以抵偿农民丧失的土地承包权利。(这部分补偿也可如下文所述,采取“股份到人”的办法,留在集体资产经营股份公司经营。)第三,在土地补偿的方式上,除了现金补偿外,也可以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预留被征地面积的5%—10%作为村(居)集体资产,进行商业开发或建设厂房出租,为村(居)集体经济打下一定的产业基础,避免卖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尴尬。当然,作为集体资产,也要实行股份化经营,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让这部分产业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改革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村(居)集体资产的保障作用。

  要对村(居)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进行股份化改革,实现“股份到人”。改革可以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骤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块办理村(居)民社会保障,比如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②再预留部分“集体股”保证村(居)公共事业支出;③再按年龄、贡献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经营公司运营。股权可以规定一定年限内(比如两年)不准交易,不准提现,也可以允许交易、提现,具体操作根据群众的意愿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错误观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干部担心群众不会理财,股权变现后找不到资本升值的途径,乃至吃光用光、挥霍一空。应当看到,首先,对于这样一笔巨大的民间资本,一批民间或者政府引导的民间融资机构将会应运而生、脱颖而出,它们将会帮助农民群众投资理财,找到资本合适的增值空间;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数群众是会慎重对待自己资财的,即便留在手头使用,人人也都会计算长远;再次,即使部分群众理财不当乃至挥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会保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为此担忧。二是有的干部担心“股改”后集体资产经营权可能易手,现在经营得好的集体资产可能会遭遇经营不善而效益下滑。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相信如果现有经营者确实经营水平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好,群众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是会延请现有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其次,即使经营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场的选择,毕竟谁都不能保证现有体制下资产经营效益就一定会蒸蒸日上,永远不会下滑。因此,我们认为,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发展权还给群众,是明智之举。江浙等地的实践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之内。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群众,无一例外都应享受。认真做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码的要求。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区生活,且已经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失地农民资料简要_失地农民政策障一致。

  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同时,要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第三,要为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排除制度上的障碍。目前,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确认,应当在个人、集体拿大头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农民大病有钱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是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就是江浙等地区所试行的“土地换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所得,他们为办理这些社会保障“埋单”的经济基础是具备的。从江浙等地区的实践看,建立这一制度既可以减少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又可以减少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对于未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要直接置于村(居)民的决策和监督之下,即使实行“股改”的村(居),也还会有一定的“集体股”参与经营,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民主决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仍然显得十分必要。现有的村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尤其要扩大村(居)民的知情、参与、决策、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众的利益由群众自己来发展和维护。

  加大“村改居”、“农转非”工作力度,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质的融入。因此,在管理体制上,要摒弃原来的农村管理方式,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础。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为失地农民建立全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引导他们树立全新的城市观念,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让他们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只有当失地农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并且像城市人一样工作、生活、休闲时,他们才会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层面上认同城市社区,找到归属感。

失地农民是指土地全部被占用或者征收的农民,宅基地没有被占,户口性质还是农民。

是的。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

现在有关部门比较关注的是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适当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这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应该是:

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

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

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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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本文地址:http://www.shuangbaotai.net/sbt/446.html发布于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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