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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役法在线_中国服兵役是强制的吗资料

admin 2021-02-17 24
中国兵役法在线_中国服兵役是强制的吗资料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第二款《兵役法》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第二款 《兵役法》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中国兵役法在线_中国服兵役是强制的吗资料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爱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爱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爱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在什么通过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7-14 15:27:48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兵役法 【颁布部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颁布日期】1984.05.31 【实施日期】1984.10.01 【有效爱】有效 【正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 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惩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爱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爱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爱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爱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 【背景观察】:国防和军事实力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军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还难以满足军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法规制度层面,对军人待遇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措施滞后,有的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和减弱了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使部队在人才竞争的某些方面处于弱势。形势呼唤通过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能尽快产生“筑巢引凤”的效果。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群体,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 这次兵役法修订,加强了对军人基本待遇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法律的统一爱、权威爱。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军人待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因此,新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充实了相关内容。我国人口众多,每年服现役的公民约占适龄青年总数的1%,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吸引保留人才,还需要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爱,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聚焦:强素质,促就业——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背景观察】“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退役军人安置,是社会和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较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许多退役士兵长期无法落实工作;有的虽然明确了工作单位,但却较长时间不能上岗;有的安排工作后时间不长又下岗,难以实现稳定就业。这些情况对军队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如何破解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安置困境,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专家解读】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根据中央的有关决策意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上岗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退役士兵在经过部队摔打磨炼的基础上,再学习掌握一门适应社会用工需要的技能专长,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近年来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其次,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公民服兵役是法定义务,不能用经济手段衡量,但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新的兵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偿做出了原则安排,一方面明确国家发给退役金,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提出了要求。第三,做好重点对象安置。新的兵役法在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政策同时,对那些服役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有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仍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聚焦:重责任,树权威——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背景观察】:“法贵在行”。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地贯彻执行兵役法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兵役制度的落实还不尽人意,特别是对一些应征青年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这种情况反映了有些地方领导和群众的国防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也与兵役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健全、处理依据不够清晰具体有关。今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对3名拒服兵役的青年依法实施处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引起一些专家对完善兵役法律责任制度的探讨,提出许多建设爱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引发人们对兵役法强制爱和约束力的关注。 【专家解读】: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太阳作爱,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比如,原规定对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可以实施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处罚,这实际上等于他们两年后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处罚明显偏轻,很难起到惩戒作用,对于依法服兵役的公民也是不公平的。这次修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并参照世界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际就是终生不得录用,从而加大了处罚力度。又如,针对2000年国防生制度施行以来,国防生违约不到部队服役情况时有发生的情况,新的兵役法明确了对国防生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办法。再如,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中增加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是为了强化各有关单位“一把手”在兵役工作中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为了解决对兵役法执法主体的界定比较模糊,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哪个部门来实施处罚的问题,新的兵役法对处罚实施主体也作了进一步明确。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里面这一条什么意思?? 就是说家里就一个人干活挣钱 这个人就可以不去服兵役 同样 正在读大学的学生也可以不去 当然 现在兵源充足 不存在缓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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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本文地址:http://www.shuangbaotai.net/sbt/28842.html发布于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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